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稅法專題研究四
Seminar on Tax Law (Ⅳ) 
開課學期
104-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課號
LAW7158 
課程識別碼
A21 M554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10,A(17:30~19:15)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研1。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4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及其對於稅制、稅政發展的影響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稅法做出百則以上的解釋。這些解釋對於我國稅制、稅政之發展的影響究竟為何,值得探討。本學期爰擬以之為研討課題。茲按其內容歸納大綱如後︰
壹、稅捐主體
一、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公司組織之變更不影響主體之同一性(無移轉)
貳、稅捐客體
一、所得有無
1.財產交易所得
2.溢價發行
3.實現問題
4.利息
5.拍賣所得
6.所得來源
三、分割與贈與
四、進口之擬制
五、貨物稅條例上之貨物
六、稅捐客體之發生時
七、稅捐客體之發生與消滅
參、客體之歸屬
一、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
二、合併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之變更
肆、稅基之認定
一、所得之計算
1.佣金限額
2.虧損
3.所得額之核定
二、遺產價值
三、土地漲價總額
四、貨物稅完稅價格
伍、簡化規定
一、各該業所得額標準
二、營業稅之查定
三、兼營營業之進項稅額
陸、稅捐法定主義
一、法源︰不限於稅法典
二、法源︰施行細則
三、合法課徵原則
四、不溯及既往
五、類推適用
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1.效力
2.生效始點
七、判決之拘束力
八、行政解釋對於法院之拘束力
九、行政機關見解之變更
十、稅法之適用︰不得割裂適用
柒、基本權利
一、生存權
二、平等權
三、訴訟權
捌、稅捐優惠與稅捐工具
一、自用住宅
二、農業政策
三、股利所得免稅
四、空污稅之依據
五、免稅原因之具備
六、免稅原因之消滅
玖、稅捐稽徵
一、登記義務
二、憑證義務
三、申報時
四、抵繳權
五、稽徵不得妨礙契約之履行
1.二重買賣之契稅的申報與土地登記
拾、行政罰
一、法律規定欠明晰
二、主觀要件︰行政罰採過失責任主義
三、結果說
四、行為罰之法定裁量範圍
五、賠繳義務或停止營業
六、限制出境
七、裁罰機關
拾壹、證據方法與舉證責任
一、證據方法
二、舉證責任
拾貳、知悉再審事由
拾參、法律生效日
拾肆、間接強制處分
拾伍、財政收支劃分
 

課程目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及其對於稅制、稅政發展的影響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